(2013)桂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黄显武与钟胜标等人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显武,钟胜标,李丽华,钟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黄显武,男,湖南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钟胜标,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李丽华,女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钟敏霞,女,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黄显武诉被申请人钟胜标、李丽华、钟敏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显武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钟胜标、李丽华、钟敏霞的合法收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显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胜标、李丽华银行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