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星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委员会,吴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委员会,地址:山西省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俊明,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吴星杰,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星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稷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星杰已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2)稷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雁鹏执行员 段焕东执行员 孙红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