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75一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胜喜、王永宝与青州市泰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铭、冀学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喜,王永宝,青州市泰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铭,冀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75一3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喜。申请执行人王永宝。被执行人青州市泰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永铭。被执行人冀学利。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喜、王永宝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泰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铭、冀学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州市泰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476173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