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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龙庭与被执行人汤业勇、腾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葛龙庭,男,汉族,无业,1969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汤业勇,男,汉族,无业,1966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腾之凤,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葛龙庭与被执行人汤业勇、腾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六沿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汤业勇、腾之凤给付申请执行人葛龙庭人民币95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业勇、腾之凤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龙庭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柏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