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建与刘如意、曹树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刘如意,曹树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委托代理人刘礼琴,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如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树琴。委托代理人李彩,系曹树琴亲友。上诉人周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河县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建及委托代理人刘礼琴、被上诉人刘如意、曹树琴及委托代理人李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周建、刘如意分别从刘东、刘兴处购买一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于1987年建造,原系刘东、刘兴兄弟祖业。原房屋为青砖结构一层两间,共用一堵24公分墙体,后刘东在自己所有的东侧一间一层上加盖第二层。周建自刘东处购买东侧一间两层房屋,刘如意自刘兴处购买西侧一间一层房屋。2007年,周建在原两层房屋之上续建了第三层,2010年正月,刘如意将自己购买的一间一层拆除,连同自己原有的房屋共同新建五层楼房,后又在楼顶加盖一层活动板房。刘如意建房前,双方共同对周建房屋进行拍照,以确定周建房屋当时状态,后周建的房屋向西侧刘如意房屋倾斜,部分墙面出现开裂现象。2012年4月19日,周建委托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刘如意与周建房屋无安全距离,又无技术处理,加之层数比周建房屋高,荷载大于周建房屋,基础深度比周建房基深,因此在刘如意房屋建成后的沉降过程中,由于基底应力的扩散,以及地梁与周建房基之间的摩擦胁迫作用,影响了周建房基的稳定平衡,从而导致周建房屋西侧出现下沉受损。诉讼过程中,刘如意对周建自行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通过我院对外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建房屋损害原因、损害程度及恢复原貌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结论为:周建房屋在购买时原业主在一层房屋上加建了第二层,后周建于2007年续建了第三层。先用实心砖、水泥砌块转砌筑,因建筑材料的尺寸、属性不一,砌体咬茬、温度收缩变化影响,致使房屋局部出现裂缝现象。原平房上分两次加建二层、三层,原基础不满足现荷载需要,致使房屋出现裂缝现象;刘如意在拆除其一层平房时,拆掉圈梁及连接墙体,对周建房屋有一定的影响,刘如意建造的五层楼房建成后的沉降过程中,其基底应力的扩散致使周建房屋西侧出现下沉,加大了周建房屋原裂缝程度并引起局部出现新裂缝。周建房屋为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重建需107168元(133.96㎡×800元/㎡)。双方两次鉴定分别花费鉴定费12000元和13000元。本案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调查笔录、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复函、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集体土地使用证、鉴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如意新建房屋行为与周建房屋受损有无因果关系?2、周建房屋受损,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两份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复函,并结合周建房屋初始状况、改造及续建情况来对周建房屋受损的原因力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刘如意拆除其旧房与周建一楼房屋共用墙体,对周建房屋平衡现状造成一定影响,刘如意房屋新建为五层,基础深度大于周建房屋基础,加之刘如意房屋建成之后基底应力扩张致使周建房屋西侧出现下沉,加剧了周建房屋原裂缝程度并引起局部出现新裂缝,刘如意拆除旧房并重建新房的行为与周建房屋受损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周建房屋自身也存在相应问题,一层为八十年代修建,地基为石块填砌,无地圈梁,当时并未考虑相应加层设计,基础承重能力有限,加之后在不同时期两次加盖,且各楼层建筑材料、属性不一,周建自身房屋承重构件荷载力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周建房屋的上述自身缺陷和瑕疵也是导致其房屋受损还的原因力之一。依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周建对于自身房屋损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上述原因,根据双方对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确定为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周建要求刘如意为其重建房屋,考虑重建房屋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及本案中存在双方过错,法院依法按照双方过错大小赔偿损失,双方所做鉴定意见均认为周建房屋系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重建费用107168元,据此,双方各担50%的赔偿责任即53584元。周建要求刘如意赔偿为其建房期间的经营损失,因截止本案诉讼尚未发生,且周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营损失的数额,故法院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周建要求刘如意支付其花费的鉴定费用,考虑到双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均对周建房屋进行过鉴定,均有鉴定费用支出,且鉴定费金额差距不大,结合本案双方过错比例,确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刘如意、曹树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周建房屋损失53584元。二、驳回周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周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房屋受损造成D级危房完全是刘如意2010年拆旧新建五层楼房造成,一审让双方各担50%责任属于划分责任的严重错误。刘如意、曹树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对周建房屋受损的原因及赔偿比例的认定是否合理。关于受损原因,依据周建房屋的自身情况,结合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鉴定中心复函对周建房屋受损原因力的综合分析可知:周建房屋一层建于八十年代,地基为石块填砌,无地圈梁,基础承重能力有限,后来分别续建第二层和第三层,使得原基础不能满足现荷载需要,加之建筑材料尺寸、属性不同,砌体咬茬、温度收缩变化等影响,因此房屋局部出现裂缝现象;刘如意新建房屋为五层,基础深度大于周建房屋,刘如意在拆除旧房时,拆掉圈梁及连接墙体,破坏了周建房屋平衡状况,而刘如意楼房建成后沉降过程中基底应力扩张,致使周建房屋西侧出现下沉,加剧了周建房屋原裂缝程度并引起局部出现新裂缝。由此可见周建房屋受损造成D级危房是由周建房屋自身因素与刘如意拆旧建新两方面原因造成,周建认为完全是由刘如意拆旧建新造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责任比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综合双方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双方各担50%责任合情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双方各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周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李五四助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