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瞿权与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权,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瞿权,住蛟河市。身份证号:×××被告付志强,50岁,蛟河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蛟河市民主街首钢美丽城2期7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瞿权与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权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原告负,2,150.00元,退回原告2,150.00元。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