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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晶与贾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贾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王晶,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启飞,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贾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晶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晶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07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