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晶与贾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贾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王晶,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启飞,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贾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晶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晶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07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