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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帆、吴莉菲与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吴莉菲,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张帆。原告:吴莉菲。委托代理人:张帆。被告: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礼君。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吴莉菲与被告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帆、吴莉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吴莉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张帆、吴莉菲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祝志琴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