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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云飞与鲁全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云飞,鲁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保字第26号申请人:胡云飞。被申请人:鲁全法。2013年10月15日,申请人胡云飞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鲁全法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申请人鲁全法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