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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二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蒋冬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蒋冬冬;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刑二初字第06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冬冬,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8月31日、2013年6月12日均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各处行政拘留十二日、七日。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冬冬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冬冬在昆山市张浦镇多次实施盗窃,先后窃得他人电动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476元。具体分述如下:1.5月27日晚,在张浦镇大宁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田XX的红色腾羚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25元;2.6月1日中午,在张浦镇银鹿广场中录时空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陆X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07元;3.6月10日中午,在张浦镇银鹿广场中录时空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张XX的蓝色苏尔马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20元;4.7月9日下午,在张浦镇易家福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苗XX的黑色法拉蒂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24元。被告人蒋冬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田XX、陆X、张XX、苗XX的陈述、证人夏兴会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昆山市公安局现场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购买凭证、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昆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蒋冬冬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冬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冬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冬冬退赔各被害人财产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海港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