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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法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蒋生成、蒋丁木等与张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生成,蒋丁木,蒋先文,蒋小玲,蒋晶晶,张克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法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蒋生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家朝。原告蒋丁木,农民。系蒋生成之父。原告蒋先文,农民。系原告蒋生成之子。原告蒋小玲,农民。系原告蒋生成之。原告蒋晶晶,农民。系原告蒋生成之。原告蒋先文、蒋小玲、蒋晶晶的法定代理人蒋生才成。被告张克朋,个体工商户,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流峰镇泉溪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生成、蒋先文、蒋小玲、蒋晶晶、蒋丁木与被告张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生成、蒋先文、蒋小玲、蒋晶晶、蒋丁木于2013年10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生成、蒋先文、蒋小玲、蒋晶晶、蒋丁木撤回对被告张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审 判 员  邓红亮人民陪审员  周十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