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何红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何红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告:何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何红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被告何红英已死亡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