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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夏典松与王武、王怀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典松,王武,王怀文,徐玲,卞宝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夏典松,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启凤,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武,居民。被告王怀文,居民。被告徐玲,居民。被告卞宝府,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典松与被告王武、王怀文、徐玲、卞宝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典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典松撤回对被告王武、王怀文、徐玲、卞宝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审 判 员  李运生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