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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付爽与被告宗纯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爽,宗纯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付爽,女,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陈清,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宗纯瑞,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爽诉被告宗纯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爽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宗纯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爽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宗纯瑞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 赞代理审判员  李红佳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