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吴芳芳与石昌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84号原告吴某。被告石某。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俞永放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人民陪审员 潘安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