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秋所与孙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所,孙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李秋所。被告孙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所与被告孙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所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