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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刑初字第10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0月1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阳光公寓、颖都家园及江南人家小区内,通过撬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13起,共窃得人民币14600余元及黄金项链、戒指、耳钉、手机等物品。其中所盗黄金首饰被其以5000余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现分述如下:1.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阳光公寓小区,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张某甲之家,窃得人民币700余元。2.2012年,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江南人家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秦某甲家,未窃得财物。3.2012年5月8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黄某甲家,窃得人民币9800元。4.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颖都家园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先后进入孙某甲家、刘某甲家,在孙某甲家窃得人民币800元,在刘某甲家未窃得财物。5.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江南人家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某乙家,窃得人民币1400元。6.2012年11月一天,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董某甲家,未窃得财物。7.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郁某家,窃得人民币1000元,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朵唯牌手机及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后将上述黄金首饰以5000余元的价格卖与他人。8.2013年1月8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江南人家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李某家,窃得人民币100元。9.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家,窃得人民币100元。10.2013年4月27日,被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陆某家,窃得人民币300元。11.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沈某家,窃得人民币350余元。12.2013年5月8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张某乙家,窃得人民币50元。13.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章某到沭阳县沭城镇颖都家园小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王某家,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章某供述其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甲之、秦某、黄某、孙某甲、刘某、孙某乙、郁某、董某、李某、王某、陆某、沈某、张某乙等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的案发及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章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道超代理审判员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