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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351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向阳南街2号11栋楼2单元13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玮,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单继青,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向阳南街11-2-13,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