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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为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丙。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2月,被告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原告多次请求其回家无果。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徐某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此款存入女儿徐某丙账户作为今后嫁妆,今后女儿徐某丙的基本教育、保险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原告送与被告的聘金68000元及首饰、被告用聘金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由双方折成现金存入女儿徐某丙的账户作为今后嫁妆。被告徐某乙答辩称:被告收到的礼金并非68000元,而是58800元。虽然双方已分居5个月,但日后还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丙。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系相互缺乏沟通所致。根据原告徐某甲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被告徐某乙不同意离婚的态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解互谅,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徐某甲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徐某甲已预付),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