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叶秀芹,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计217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