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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叶秀芹,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计217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