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磨房房、纪国财与被告王兵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磨房房,又名磨满兵,男,农民。原告纪堂东,男,农民。被告王兵,男,农民。被告陈拉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磨房房、纪国财与被告王兵、陈拉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磨房房、纪国财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磨房房、纪国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磨房房、纪国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磨房房、纪堂东负担。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