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守心与张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心,张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13号原告:李守心,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张彪,男,50岁左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马店镇张寨村张寨庄。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超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心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张彪从原告李守心码头处拉沙石,共欠原告沙石款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沙石款1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彪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彪与原告李守心有沙石生意往来,2013年2月8日,被告张彪从原告李守心处拉沙石,并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码头沙款壹万捌仟元整,张彪,2013年2月8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彪购买原告李守心的沙石,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所欠沙石款18000元应及时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张彪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彪归还所欠原告沙石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彪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李守心的沙石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张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