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润权与潘海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权,潘海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黄润权,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告潘海飘,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润权诉被告潘海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润权于2013年10月15日以“潘海飘愿意履行借款合同,本案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潘海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润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双斌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