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杜胜利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胜利,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初字第22号原告杜胜利。被告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李振平,该队大队长。原告杜胜利不服被告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130603100273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俊华审 判 员 李祥然代理审判员 闫晓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