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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立军查封车辆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振东,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乔振东,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沐浴店镇鹤山后村。被执行人:姜立军,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巷子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莱阳沐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告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立军有鲁YCM2**轿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立军所有的鲁YCM2**轿车一台二、被执行人姜立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姜立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