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行非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梁海、徐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海,徐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行非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丛成德,主任。被执行人梁海,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徐翠萍,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3)肥东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海、徐翠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海、徐翠萍银行存款25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