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崔江亭与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江亭,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990号原告崔江亭,工人。委托代理人李金光,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圣达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秋和,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江亭与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江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光、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秋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江亭诉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原告应当于2011年4月份退休,但由于被告拒交社会养老保险和丢失档案的行为,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不能补办保险也不能为原告办理退休。直到2013年1月份在平度市人社局的努力下,才给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也才享受到了社会保险待遇。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长达20个月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为29831元。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98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退休待遇的发放国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关,其支付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原告所诉不在法院的审理的范围之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江亭系原平度市氧气厂职工。1983年3月,原告开始停止工作。后,平度市氧气厂改制成立平度市顺达氧气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7月1日,经平度市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平度市线路器材厂和平度市顺达氧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合并,新企业接受平度市顺达氧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全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并于7月10日就人事档案等资料办理了移交手续,移交的人事档案清单中无被告的名字,原平度市氧气厂和原平度市顺达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也一直未给原告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01年2月8日,平度市电业公司、青岛圣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买断原顺达氧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平度市新和氧气厂和市线路器材厂的内部职工共同出资发起设立青岛圣达气体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6日,青岛圣达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1月29日,崔江亭以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1971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岗位;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3年至今的各种社会保险;4、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生活费40305元。2010年8月16日,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申请人崔江亭与被申请人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在1993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依法按比例为申请人崔江亭补缴1993年10月至2010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险种、数额由被申请人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报、核定);三、驳回申请人崔江亭的其他仲裁请求。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9月6日诉来本院。2010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0)平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崔江亭与原平度市氧气厂、原平度市顺达氧气有限责任公司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1993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崔江亭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以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不予审理。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民一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作出的判决。2012年7月份,被告为原告缴纳了自1995年1月至2010年8月的社会保险。2013年1月份原告崔江亭开始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1月6日,原告崔江亭取得退休证。2013年1月起,原告崔江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经本院委托平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处核算,如原告崔江亭到达正常退休年龄(2011年4月)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且提交的档案资料、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其退休养老金应自2011年5月起发放,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崔江亭共计应获得退休养老金29831元。上述事实,有(2010)平劳仲案字第068号裁决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一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崔江亭的银行存折打印记录、崔江亭的退休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1年3月14日,(2011)青民一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了原告崔江亭与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993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应按照有关规定给原告崔江亭补办各种社会保险并在其退休之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能够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然被告并未依法办理,导致原告崔江亭虽于2011年4月退休,但是2013年1月起才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崔江亭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有过错,其应承担对原告崔江亭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崔江亭主张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2983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江亭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298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10元,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岳芝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