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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169号黄成松申请执行玉群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松,玉群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黄成松。申请执行人玉群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玉群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群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玉群带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玉群带在扶绥县龙头邮政储蓄所的银行存款2010.00元扣划至本院,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黄成松,本案已执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谭海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