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杨鹏与杨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杨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栓平,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本院在执行杨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鹏与被执行人杨栓平自行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栓平当庭偿还杨鹏本息人民币4万元,剩余的本息和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杨栓平负担本案的执行费660元。本按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