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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7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丁某,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安徽省肥西县高店乡高店村陈小郢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