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王某甲,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