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四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兰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56号原告兰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洛军,洛阳市涧西周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某诉被告崔某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兰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免交)。代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