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学昌与葛纪铭、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昌,葛纪铭,李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刘学昌。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纪铭。委托代理人张学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涛。原告刘学昌诉被告葛纪铭、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昌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昌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刘���昌。审 判 长 丁现术审 判 员 陈会阳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