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赵涛与刘国儒、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刘国儒,曹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赵涛,住隆化县。被告刘国儒,住隆化县。被告曹艳,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涛与被告刘国儒、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