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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