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武安市大同镇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龙,武安市大同镇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龙,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坚,河北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大同镇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青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霞,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海龙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大同镇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兰村村委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刘海龙不服本院(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冀民再终字第14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裁定;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海龙及委托代理人李坚、被上诉人兰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闫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