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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绩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中环物流有限公司与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中环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绩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中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中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毛芳平,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绩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9792.17元的计算机十台、复印机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五台及车间内的钢板;二、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新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