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陈锐、姚微。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锐、姚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对电影《大佬爱美丽》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1年10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www.pipi.cn)上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并予删除;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考量。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证明书》。2、涉案作品DVD。证据1-2证明:原告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3、(2011)深证字第14069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均表示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应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由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出品。经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授权,英皇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永久享有涉案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版权权利及与其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2011年10月1日,原告经英皇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授权获得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1年10月27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凌超群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操作,进入www.pipi.cn网站,下载安装2.10.0.2最新版皮皮播放器到本地计算机,运行该软件,可搜索到涉案作品并可在线播放。另查明,域名www.pipi.cn为被告经营所有。庭审中,原告经核实确认被告www.pipi.cn网站已无涉案作品,并撤回了对被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www.pipi.cn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www.pipi.cn网站已无涉案作品,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网站的影响力、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2元;由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