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范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安豹,男,1988年3月8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到济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羁押于济阳县看守所,6月25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25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德卫,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人杨海岛,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6月29日到济阳县公安局投案,6月30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25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7月1日,济南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为马XX的济阳县豪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回欠款装载机。同年8月7日晚,马XX指使马红波、马动动、杨德战等人由台前县前往范县龙王庄镇付金堤料场(以下简称料场)为该公司收回欠款装载机。次日凌晨到达料场后,马红波、马动动和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手持木棍、催泪剂,由马红波等人踹开料场堂屋门及里间套间门,强行进入被害人苑XX居住的屋内,并对被害人张XX等人喷洒催泪剂,同时杨德战伙同“杨帅”将装载机装到“板车”上拉走。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购车协议,装载机车辆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被害人张一X从任有恒手中购买了一台编号为山东临工LG953的装载机,该装载机为陈中元、任有恒通过柏立珍从济南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按揭贷款购买的。2012年7月1日,该公司委托济阳县豪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马XX、杨德战,法定代表人为马XX)收回欠款装载机。同年8月7日,马XX、马红波(已判刑)前往范县龙王庄镇付金堤料场(以下简称料场)进行踩点。当晚,马XX对马红波、马动动、杨德战(均已判刑)等人进行分工后,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和马红波、“杨帅”(在逃)乘坐马动动驾驶的江淮瑞风商务汽车,杨德战乘坐“板车”由台前县前往料场。到达料场后,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和马红波、马动动手持木棍、催泪剂,由马红波等人踹开堂屋门及里间套间门,强行进入被害人苑XX居住的屋内,并对被害人张XX等人喷洒催泪剂。同时杨德战伙同“杨帅”将装载机装到“板车”上拉走,随后杨德战返回料场。范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马动动当场抓获。下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在公安机关的投案笔录及当庭供述,同案犯马XX、马红波、马动动、杨德战的供述,被害人苑XX、张一X、张XX、葛X的陈述,证人杨X、马X、杨XX、柏XX的证言,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方位图,现场图及刑事技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委托代理协议、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辨认笔录,羁押证明,对马安豹的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伙同他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马安豹、杨德卫、杨海岛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马安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安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杨德卫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三、被告人杨海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徐 骞审判员 石宝文审判员 范甫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