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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洪铭与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铭,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郭洪铭,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曹希平,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马国顺,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玉泉,男,194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郭洪铭与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名下银行存款191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