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洪铭与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铭,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郭洪铭,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曹希平,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马国顺,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玉泉,男,194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郭洪铭与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希平、马国顺、李玉泉名下银行存款191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