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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曾祥仲与唐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仲,唐基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曾祥仲。委托代理人曾祥生。被告唐基忠。原告曾祥仲与被告唐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祥仲于2013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曾祥仲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李享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