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曾祥仲与唐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仲,唐基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曾祥仲。委托代理人曾祥生。被告唐基忠。原告曾祥仲与被告唐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祥仲于2013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曾祥仲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李享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