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张勇辉、陈琼莲、黄立权、陈俏媚、邱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张勇辉,陈琼莲,黄立权,陈俏媚,邱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被告黄立权。被告陈俏媚。被告邱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黄立权、陈俏媚、邱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侯宪钢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