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韩雁军与韩信、第三人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雁军,韩信,韩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韩雁军。被告韩信。第三人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小青审 判 员 马宝田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