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敏,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辩护人周建永,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敏及其辩护人周建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和2010年3月,被告人赵敏以招工为名骗取被害人李XX现金4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敏退还被害人现金4600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赵敏户籍证明、收到条、收条、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郭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敏系初犯,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新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