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开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弧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弧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开商初字第318号原告:常州华通弧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法定代表人:周全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中市西来桥镇扬中二桥旁。法定代表人:薛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廷贯。原告常州华通弧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红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廷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华通弧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焊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1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015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帐目中未有本案所诉争的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焊条,开票后被告一个月内付款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电焊条,总计货款为101500元且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原告多次索款无着,引起本案的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采购入库单复印件一份、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相佐。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对被告财务帐目中未有本案所诉争的所欠货款而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常州华通弧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5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蔡红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滢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