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占英与国世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英,国世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92号原告李占英。委托代理人王培富,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世涛。委托代理人于锡中。原告李占英诉被告国世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3日被告国世涛与原告李占英订立《房产独家委托出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7月31日出售其位于即墨市润发家园16号楼2-401户房屋。2013年7月20日,原告与徐晓就上述房屋订立《定金合同》,收取购房定金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定金并与徐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000元及律师费2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房产独家委托出售协议》中合同一方主体是万亚地产(即墨)经纪有限公司,经办人门昆仑。本案原告李占英以个人身份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英个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自称即墨万亚房产中介服务部业主,但是其提交的个体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即墨市万亚房产中介服务部已于2013年4月25日注销,而签订《房产独家委托出售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在签订协议时即墨市万亚房产中介服务部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英个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适格的原告,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全部退还原告李占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福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