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赵茂园与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茂园,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赵茂园,女,.。被告章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茂园诉被告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预交诉讼费,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