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与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曹宇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雄高,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贝明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