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应玉花与廖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玉花,廖文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应玉花。委托代理人:胡建龙。被告:廖文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玉花诉被告廖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文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玉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应玉花承担。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