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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赌博罪,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2009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建省尤溪县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300元。2012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台县交警大队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2300元。2013年3月2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陶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天台县福溪街道皇廷ktv往白鹤镇方向,在途经××街道××与××交叉口红绿灯路段时被天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血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陶某的在卷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酒精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病历材料》,《前科劣迹情况核查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后,一直未到交警大队领取驾驶证,且曾因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艳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